我家经营五金小百货,种类繁多,电筒也是其中一种,上个星期突然收到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我们下个月去法院开庭。内容是厦门某公司起诉我们经营的某种电筒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电筒类的产品我们都是来自一个供货商,我们也不知道那种电筒是侵权产品,而且半年来销售也不过10支左右,有供货商的送货单和宣传手册,我想知道需不需要请律师,还有请律师写申诉是不是可以解决
1。既然已经被法院通知开庭了,就应该积极应诉,否则会面临败诉承担责任的风险。 2。你们没有侵犯专利权的故意,是供货商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0-25 11:53:54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你是否知道电筒为侵权产品而经营,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即侵犯专利权。不是故意、数量少是减轻民事赔偿的情节,不是免责理由。你应当积极应诉,请律师撰写答辩状,以避免更大的被动。
2009-10-25 11: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