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概况:一打工的朋友在上海工作,住在他哥哥住处,此二室一厅的房子是哥哥公司租的(租房合同是公司和房东签的),其哥和哥的一同事各住一间,他跟哥同住一间,弟后来住进时没跟房东打招呼,之后房东说如果弟弟长期住的话要收取一定的租金。 问:弟的行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转借;房东收租是否是变相转租(如租房合同上未约定住的人数);如果弟要交租的话衍生出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哥的爱人和孩子来住,是否也要交租? 请各位大律师不吝赐教,谢谢!
这需要得到单位和房东的同意。因为租赁合同是单位与房东签的,租金是整套房屋的费用,房东再另外向你朋友收取租金的话,则侵犯了单位的权利。现在,如果单位同意你朋友居住的话,因实际使用人增加了非单位的职工,假使合同中明确了房屋使用用途为职工宿舍,那还需要得到房东的同意。
2009-10-26 12:53:13
1 。看公司与房东的合同内容。 2 。如果没有人数限制,不应该再交。 3 。如果有,则应该考虑。 4 。另外看公司租房是用途是否有限制。 5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0-26 14: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