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上海郊区青浦,员工都在合同期内,为降低成本,取消了班车。员工来回上班时间成倍延长(要换3部以上车,有些还是郊县车等候时间长)只能被迫辞职,人事部说自己辞职公司不赔偿。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得到赔偿否,劳动法内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08-14 22:44:48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