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县政府出台了“新规定”,将本应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费让自来水公司一起捆绑收取。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还工收取环卫部门当月的垃圾费,只交水费,不交垃圾费不行,要停止供水。 请问一下,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是否侵犯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诉?
自来水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收费应该有法律依据,居民只要求他拿出法律依据,他就无法解释了。收费不合理应该向物价部门投诉。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 ----------------------- 张德满律师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电话 15116900592 邮箱 dmlawyer@126.com
2009-10-26 15: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