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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以老人生前的诉状要求其子女支付安葬费等一切费用吗??

咨询者 : fa108019 - 重庆     时间 : 2009-10-27 20:16:47    状态 : 已解决



老人也去世了,10年前老人因二女儿赡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状:因为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当时法院是把老人的三个子女作为被告,老人提出的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赡养费,2要求随二女儿同住,今后死后安葬费由二女儿承担。法院以安葬费没产生没判决安葬费,只是判决了药费,护理费均摊,住处由二女儿提供。现在能否按老人生前的诉状请求要求由二女儿支付安葬费,护理费,药费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不能,因为原告主体已经不存在。

2009-10-26 17:32:34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老人生前的诉状体现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此期间,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除二女儿外的其他子女支付了安葬费,其就取得了向二女儿主张支付的权利;护理费、药费原判决中已判决,若二女儿未予按判决尽到支付的义务,则垫付了相应款项的其他子女,可以向二女儿主张其已垫付的护理费、药费。

2009-10-26 17:49:36

陈国玉    [北京]    13717837020

其他子女可以要求二女儿给付其应给付的份额,但老人生前的诉状内容不能作为具有强制效力的依据。

2009-10-26 19:20:28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 不能。 2 。主体已经不存在。 3 。可以依据判决履行。 4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10 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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