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4月17日 到 2009年 10月16日 半年的期限 合同里写明:“甲方(也就是我)中途终止合同,提前30天通知乙方,赔乙方合同违约金。”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把1000块违约金押在了房东那(合同中写明那1000块是违约金而不是押金) 我在2009年10月20日通知房东我要在2009年10月28日搬走 房东称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所以不退我押在他那的违约金。 合同中写明“中途终止合同”,我并不是在合同期内(也就是2009年4月17日 到 2009年 10月16日)提出终止合同的,合同到期了我就没必要再提起30天通知房东了,我这样理解对吗?还是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算是不定期合同,我仍然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书面合同到期后我不租了,也算“中途”终止合同? 房东这样做合理吗?
1 。合同内容不完善。 2 。合同期外,属于不定期合同。 3 。应该参照以前的合同。 4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5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0-27 09: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