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基层渔业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下个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我县有两条行洪河道,由于境内建有调蓄闸,上游水面相对较宽阔,不少农户在其中从事网箱养鱼。但都没有办理养殖证。 《渔业法》第十条规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办理养殖证。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的、责令整改,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该河道水体是全民所有,其主管部门是水利部门,与渔政部门互不隶属。渔政部门是否有权按照渔业法处理。 我们的意见: 1.鉴于该水域属全民所有,但它属于水利部门主管,养殖户要想取得养殖证,除向农业(渔政)部门提出申请外,还应当出示水利部门同意养殖的证明。该证明能证明三个问题:第一:水利部门证明是否影响航运、行洪。第二:无论是有偿使用或是无偿使用、证明养殖户从水利部门取得了水域使用权。第三:界定了使用水域范围。避免在同一水域里给两个以上养殖户重复颁发养殖证。但所有在上述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户均无提供申请及水利部门证明,而渔政部门不予办证。 2.颁发养殖证应按照《渔业法》第十一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在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而上述河道不在规划范围。 3.依照与渔业法配套的国务院颁布的《细则》第十条只提到使用全民所有水面从事养殖,应当申请养殖使用证,而非必须办理养殖证,不办理养殖证并不强调拆除、补办,责令整改。 4.类似上述河道、水库、湖泊未取得养殖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由水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符合条件的办证,不符合条件的排除,不能由渔政部门强调办证或拆除。 5.按照《物权法》,因为养殖户需要取得水体主管部门同意,即有水域使用权,未办证并不表明未取得上述水域使用权,渔政部门也不可以越俎代庖去拆除养殖设施。 6.我们注意到农业部2009年7月22日在网上公布的《养殖使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去掉了未取得养殖证,由渔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是否表明原来立法的初始已有改变。 7.对在上述水域未办证从事水产养殖,渔政部门不作处理是否意味着失职,处理是否意味看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