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离婚,离婚协议把房子、家产、存款等全部归对方所有,口头约定抚养费不得再增加(没有形成书面形式)。孩子高中前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大学期间费用负担一半。 可是2010年10月,对方以物价上涨为由把我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一审判我支付650元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 大学费用待实际发生时按离婚协议书再议。请问孩子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大学期间抚养费是不是属于赠与?按法律角度我可以撤销赠与,不给抚养费吗?谢谢。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小孩毕竟是自己的亲生,如果经济能力许可,还是可以资助完成大学学业的。
2011-08-13 11: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