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我于2010年6月在北京蓝景丽家的一家商家签订安装断桥铝窗户的合同,上面写着正常使用保修一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可当时并不了解这些,就签了合同,在安装窗户后的三个月中,曾经出现过胶体断裂导致漏风现象,经联系后,商家派人上门进行了维修,并未留下维修依据,但在今年的8月11日的雨后,胶体再次断裂我与厂家取得联系,要求维修,他们告知已经过质保,需要自费,我认为是他们安装不当导致的,所以拒绝支付费用,经过一番交涉,商家来进行了免费修理,但态度极其恶劣,并告知我我家的楼体墙面如果不经过处理根本不适合安装这种窗户,初次安装的时候并未告知并告知我这次维修不久后依旧会出现相同问题,但这次已经为我免费修理了,请我以后不要在纠缠他们。随后我表示可以自费维修,但是请为我出示收据和此次维修的质保证明,他们告知的答案是不可能。请问我在整个事情中的权益有没有收到侵害,如果有,我将起诉他什么侵害了我什么权利,谢谢律师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仍在保修期内,装修公司有义务维修,如有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维修并赔偿你的损失。
2011-08-14 05: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