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因心脏病住院.后病情加重,家属要求转院,当第二家医院的救护车开始医院门口时,第一家医院的护士,就为病人撤掉了监护设备.以至病人在未抬上救护车上时死亡,可以追究第一家医院的法律责任吗?
医院擅自撤掉监护设备,致使病人死亡,可以追究第一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请起诉解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0-27 22:08:32
该问题的关键是护士的行为是否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护士的行为是医生授权还是护士有权独立完成。所以应当由医学专家来确认。另外,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即护士的行为即使有过错(违反医疗护理常规),但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护士的行为对患者死亡没有意义,那么医院也不承担责任。诉讼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2009-10-27 22: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