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林 男 浙江乐清市三山乡前五宅村农民。1988年11月至1990年3月,黄金林因作生意需要,先后7次从陕西省华县的债权人手中借款61500元,其中六次借款对利息作了约定。黄于1989年8月30日一次归还欠款2万元,下欠41500元。因黄生意亏损,债权人经多次催要,黄金林仍未能偿还。1992年3月,债权人与两位律师到乐清市黄金林家亲自催要借款,经双主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一、债务人所借款的利息从还款之日起均按银行、信用社现行贷款利率计息,所约定的原利息无效。 二、从1992年第一季度起,债务人黄金林每季度归还借款本息伍仟元整,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三、还款日期,每次以每季度的最后一天为最后期限。 四、上述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若一方违反此协议,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债权人、债务人、见证人均签名按指印 事后,债务人黄金林根本没有履行协议。并从此离家,常期潜逃在外,从92年3月协议至今已达17年了,我们向黄的家里和亲属发信10封之多,并托乐清市的朋友打听寻找,至今仍无下落,不知去向,其家里只有2间旧瓦房。我已经71岁了,请问各位律师:对这个没有良心的人,我该如何追收我们的欠款? 2009年10月28日
1 。依法诉讼。 2 。法院管辖。 3 。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4 。依法执行。 5 。保全个人财产。 6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10 11: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