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男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房贷为二十年。这十年里妻子与其一同承担房贷。现要离婚,妻子能否得到房产???
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如若妻子想要取得房产只能在夫妻双方协议处理阶段寻求解决,若果男方不同意,则女方只能取得已付款项和相对增值部分的一部分补偿。
2011-08-15 14: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