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商场的营业员,已与雇用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二0一三年到期,现在单位要调动我到其他区县工作,由于孩子刚好十四岁,需要我照顾,不能胜任这一工作,所以我不能按单位的要求到外地,可单位说如果我不服从调动,我就只能自动离职。单位的理由是在签订的合同里有一条:“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六条 乙方承诺,同意甲方依经营情况及乙方工作能力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区域、工作地点或岗位。”请律师为我解答一下,如果我拒绝单位的调动,只愿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单位算违约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协商事项,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你有权拒绝单位的安排。 2、虽然合同有约定可依工作能力随时调整工作地点,该约定与法不符,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但按劳动法律规定,公司要对你进行调岗,首先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你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才可以依法对你进行调岗。 综上,单位调离工作地点的做法违法,你拒绝调动,是有法律依据的,单位违约。
2011-08-16 1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