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换了一份工作,由于是有工作找工作,在下一份工作有着落想要调档借阅档案时,办理原单位辞职手续。辞职结束后,原单位要求我出示调档函,好指派我的档案,于是拿出下个单位出示的借阅档案调档函,结果原单位不同意借阅,一定要用正式调档函。于是在齐市的人才市场,我开来了调档函。原单位把档案交到我手中,让我尽快把档案送到齐市的人才市场。可下家单位急着审我的档案,催的很急,眼看着新工作要丢了,我就把档案送到下家单位审阅。审阅后下家单位把我档案保存下来。可是调档函是齐市人才市场开出来的,我这样直接送到下家单位而没有通知人才市场,我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国家在管理档案的过程中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