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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纠纷?

咨询者 : fa108261 - 湖北     时间 : 2009-10-31 08:42:19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单位是2009.1月份转正的,按照公司的合同,自2009.1开始给我缴纳社保,但是单位却在2009.4给我缴纳的社保,当时我向有关领导反应过情况,但是都没有明确的答复,最后领导说只支付我2个月应该自己支付的那部分款,就是145/月,本来说上个月给我,结果也没有给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最佳答案

席公民律师   [北京]    13901014007

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过事情不大应该协商处理,不值得去申请仲裁。

2009-10-29 11:38:25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依书面劳动合同录用时间为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时间; 2、职工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本市最低工资; 3、无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

2009-10-29 1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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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单位没有缴纳,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2009-10-29 10:50:46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单位这样做确实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单位应该补缴1——3月份的社保。

2009-10-29 1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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