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是2009.1月份转正的,按照公司的合同,自2009.1开始给我缴纳社保,但是单位却在2009.4给我缴纳的社保,当时我向有关领导反应过情况,但是都没有明确的答复,最后领导说只支付我2个月应该自己支付的那部分款,就是145/月,本来说上个月给我,结果也没有给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1、依书面劳动合同录用时间为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时间; 2、职工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本市最低工资; 3、无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
2009-10-29 10: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