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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咨询者 : fa108267 - 河北     时间 : 2009-10-29 11:00:38    状态 : 已解决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离开单位很多年了,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同时,我原单位欠职工养老保险很多年。我现在想调动劳动关系,我原单位说:我必须把单位欠我的和我自己应付的养老保险补齐后,才能调动关系,而且,原单位还要我写一份证明:证明我交的钱(单位欠我的和我自己应付的养老保险)是我自愿的! 我原单位正在等待破产拆除(政府规化),我想问,如果我写了那份证明,如果原单位哪天破产了,我还有权利要回“原单位欠我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吗? 盼望您能在百忙之中解答我的来信,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李永超   [河南]    13253312191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你原来单位应该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你也要缴纳一部分,“原单位欠我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应该合理的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你换单位后,只需要续缴即可。

2009-10-29 11:29:10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证明等于承诺,一旦写了之后,你原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就不可能由原单位承担了,你的权利就此丧失。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时,所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工资属于优先给付的范畴,不属于破产债权。就是说,即使破产,你的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必须缴纳。建议不签该证明。原单位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9-10-29 12:05:34

冯军   [河北]    15200001180

1、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的28%;其中单位应为职工缴纳20%,职工个人缴纳8%;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入个人社保账户,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全部取回,当事人去世后也能由继承人继承; 2、你只需交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单位应缴部分无需你自己承担。如果单位不为你缴纳,你可以到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会责令单位为你缴纳并给单位相应的处罚。即使单位破产,其破产清算财产应优先支付职工的社保费用和职工工资。 3、单位若以此为要挟不为你办理调动手续,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09-10-29 12: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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