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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补偿吗?

咨询者 : fa266898 - 江苏     时间 : 2011-08-16 14:17:33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1999年10月进入A单位,当时单位一直不肯签合同,直到2004年7月才开始签合同,中间签了三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到了2008年变成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现单位要求我与B单位改签合同,(A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不然就不签,上次律师告之可要求经济补偿金,那这个经济补偿金是从哪一年开始算的呀,是99年?04年?还是08年?还有就是我可以要求A单位补偿99年至2004年的两金费用吗?(这段时间我自已也没有交两金,但我有在该单位工作的凭证:出差费中财务上的借款冲款凭证)还有单位从来不给休年假,可以要补偿吗,同问补偿时间,从哪年至今,谢谢啦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因在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要求的,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如单位要求改签的,你可以拒绝,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自1999年10月起算。 3、社保是强制保险,必须交, 可投诉要求单位补交。 4、可要求自08年以来的带薪年假,一年十天。

2011-08-16 14:44:45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赵英菊   [河北]    13081128785

经济补偿金从99年开始计算,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如果有加班证明,可以要求加班费。

2011-08-16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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