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8月27日进入公司,工作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在工作期间,公司从2007年12月开始帮我交保险一直交到2011年7月结束,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2日签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从2009年至2011年7月都未签劳动合同,经过几次找公司续签合同,但公司都未同意,再后来我没有办理手续就没有上班,再未上班期间我找公司领导谈年底资金及工资问题,公司领导未同意,最后公司造假帮我写辞职报告和补签了劳动合同后就把我劳动关系停了,2011年7月25日晚公司让同事把我关系转出表带给我,至此我与公司什么关系都不存在。 请问我应该有哪些补偿,应该到哪里维护我的权力,如何陈述我的问题,谢谢您
1、如提出是公司造假,应由你来证明公司造假的事实,故应由你申请笔迹鉴定。 2、如证明是造假的,不属于你辞职,而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如2成立,则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1)07年8月27日至12月期间的社保; 2)07年9月28以后至08年1月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3)09年以后未续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4)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2011-08-17 09: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