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人: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于2011年5月份辞职,公司在2011年6月给每位员工补交住房公积金,分两个时间段补:第一段:从09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此时间段费用全由公司出。第二段: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此时间段公司和员工各补交平均工资的5%。此两个时段除了2011年6月份已辞职外,我都还在这家公司上班。请问我有没有向这家公司追讨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谢谢!
可以要求自入职之日补缴,因在1996年就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1-08-17 09: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