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7年和美国Consolidated Metco China Inc,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营业范围是:充分利用 Consolidated Metco, Inc.在北美的销售网络 和甲方及丙方在中国市场的实力,公司将在位于中国山东省潍坊市的生 产工厂内, 制造、销售和经销主要(但非排他性地)用于重型汽车市场的轮毂和刹 车鼓等铸锻毛坯件,产品将百分之百出口。 在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公司能够满足Consolidated Metco, Inc.的产品质量、价格及交货期需求 的前提下,乙方代表Consolidated Metco, Inc.及关联方同意将不再在中国 设立其它与公司生产相同产品的合资企业。 但是,这家美国公司2010年9月又申请在南京设立了一家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汽车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我公司认为,和我们设立了合资公司,他们自己有设立独资公司,目的是进入中国市场,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违反的和我们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