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房管局过户购买了吴某的一处房产。这处房产原来是杨女购买的,她想让吴某给她办理房产证,结果吴某办成了自己的房产证,并卖给了我,而这一切我并不知情。因吴某找不到,现在杨女起诉我,因为我购买的房价低,说我不是善意第三人。现在一审也是因这个原因判我败诉,我该怎么办。
如果法院仅以房价低,判决你败诉你应提起上诉,同时你也应积极主动的收集证据,证明你是善意。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应是在受让时是不知原房的真实情况,比喻你与出售人本是陌生人,对其财产状况根本不知情,你是完全信任房产证而进行的交易;同时价格应合理,可以低价,但不能太低;三是你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
2011-08-17 16: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