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法的规定,只让劳动者签订二份合同并把合同全部收回,其合同内容有一条明确规定:“提出辞职,应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15天满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1、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按规定辞职解除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2008年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加倍乱扣工人工资,用人单位侵权了是否可以马上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出劳动经济赔偿?
1、未将劳动合同交员工的做法违法,有权投诉单位。 2、关于提前15辞职的规定要分情况。如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不违法,因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而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因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3、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的,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4、用人单位乱扣工资的,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11-08-19 13: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