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诉讼中我是车主,即被上诉人。现在案件已经审结,但是我为了避免受害人在将来因为伤情有变化(比如后遗症、或者感染等)等理由再次纠缠,就和对方订立了协议,内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一、被上诉人按照判决书的赔偿款项立即一次性给付各项赔偿款xx元人民币。(包含应当赔偿的所有款项)。二、该纠纷到此彻底结束,双方不再以任何事由互相追究责任。然后我们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日期。大概就这样。
协议无效。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011-08-19 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