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1992年被我们县*政府以扶贫工程为由招为环卫工人,分到县市政园林局,一直干到2009年,但她们单位一直以临时工为由不予办理养老保险,为此她们同时被招的人多次向单位要求缴纳,但单位就是不予办理,所以她们多次一起到上级信*访,曾到京三次,后来单位结合县里让她们在2009年交了8000元的所谓“养老金”后以“退休”让她们离开单位,每月发给约400元“退休金”,无其他任何保障!现在她们仍在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我们这的人保局说她们不属于任何养老保险覆盖对象,最多适合新农合等农村养老保险,请问母亲她们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能否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应该属于那种养老保险范围?单位是否该为她们补缴养老保险?若单位还是不管该怎么办?
1、你母亲属于劳动者,她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如不能补缴的,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监察部门不管的,可就其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1-08-19 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