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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延误交付的违约金索赔问题?

咨询者 : fa269171 - 内蒙古     时间 : 2011-08-21 16:34:09    状态 : 已解决



购房合同明确规定如下: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水。(实际为09年11月23日通水) 2.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电。 3.于2009年10月31日前通暖。(实际为09年11月21日通暖) 4.于2009年12月30日前道路、绿化完成。(实际为2010年1月左右完成) 5.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公共建筑投入使用、预埋燃气管道。(实际为2011年7月左右完成) 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所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本合同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个月至实际交付日期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0.1%的违约金。 2.有使用条件按最长时间(一条)计算 3.此处空白 ============================================= 如上,按照合同计算,违约金229800余元。(根据我的房款总价计算) 咨询过当地律师后,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请教大家: 1、作为公共设施类得索赔,我个人名义能否起诉?法律会支持多少?是否众多业主一同起诉才更合理。 2、如果有10户业主共同维权,这里的违约金是按每户分别计算还是其他计算方式。比如按照我的房价款计算就是229800余元,别人的房价款要比我的高或者低。 3、这样算下来,索赔金额如此之巨,是合同不合理?还是开发商操作起来有余地,所以敢这样约定。 4、合同有一条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按照1、去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这样一来是不是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5、起诉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孙湖   [内蒙古]    18047179667

继续咨询身边律师为好

2011-08-23 0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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