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3年在上栗信用社工作,在工作中我出了点小差错,但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为此,单位对我做出了扣除几个月工资和奖金并调离岗位的处理。就在我调离到下属所工作半年后我们副主任就让我回家休息。就这样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叫上班。前两年我去问过,人事处说联社就一起贪污事件一并做出了开除,当时上面没有发出任何信涵,也没有做出口头辞退,也就是说我在不情的情况下单位对我做出了二次外理,我想问单位这样做对吗、当我要求去工作时却被告知单位在2004年就改体了。早就没有我的档案。只有一份对我的处理会义记录。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要怎样做,我还能不能要求去上班呢
1、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故单位扣除工资和资金违法。 2、公司扣除几个月工资和奖金属于克扣工资,有权要求单位赔偿并要求单位支付克扣金额25%作为经济补偿。 3、岗位属于双方协商事项,单方调岗违法,有权要求单位恢复。 4、单位安排你休息的,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 5、单位开除违法,你有权要求继续上班或要求单位支付你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有争议的,可在开除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2011-08-22 10: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