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8月3日向甲买了一套期房,约定分付款方式:1、我支付36万给甲;2、我继续以甲的名义向银行支付房贷、3、待2009年房产证出来后再支付4万元给甲。 现在问题是,甲在2008年10月的时候替人做担保20万,法院在08年10月份的时候查封了这套房子,现在09年10月又做出了要拍卖、变卖这套房子。我现在该怎么办?对这种有抵押的房子从法律上是否应该是我的了,甲现在又失踪,我应该怎么维护权利呢
房屋没有变更登记无法证明所有权属于你,必须保留好你们之间的交易证据,向甲追偿。
2009-11-02 15:30:45
房屋产权依旧属于甲,你只能依据双方的交易证据起诉甲,要求其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9-11-02 16:03:47
只能起诉了,甲失踪了,也要起诉。你可以得到变卖房子清偿抵押债权后的余款,如果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话。呵呵
2009-11-02 17:05:09
(1)房子是否归您所有应当以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在房管部门全部完成登记手续为准,或者讲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 (2)您同甲签订的合同只能表明购房合同有效,并不能表明您已经是该房产的所有人。
2009-11-02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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