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与前夫于1998年12月(购房款收据日期)购买了央产房一套,当时登记的是前夫的名字,还未办理产权证,我们就于2000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调解书就这套房产是如下认定的:“双方婚后购置房产有: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楼xx号二居室楼房一套(即上面所提央产房)”,…… “双方所有的位于朝阳区xx小区xx楼xx号住房归xx(我的名字)所有。” 由于某些原因,我没有马上办理更名手续,两年后我去办理手续时,该单位要我出示前夫放弃购房款的声明,理由是调解书只说了房子归你,对购房款没作说明。我找到前夫,他编出各种理由拒绝出具声明,我又多次找房产单位沟通,给我的回答是我们有规定必须要你前夫的声明放弃购房款,否则无法办理。 请问律师,该单位所说的理由站得住脚吗?难道房屋的权属可以何房款分开吗?我该怎么办? 恳请律师给与指点,谢谢!
该单位所说的理由站不住脚,你可以起诉你前夫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11-03 10:34:23
1 。该单位答复无理。 2 。购房款与产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3 。法院有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4 。你可以持调解书直接办理手续。 5 。房产单位再提出无理要求,你可以诉讼解决。 6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03 1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