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请教一下,我2007年8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1日起2009年7月31日止),2009年8月1日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1日起2010年7月31日止)。2010年4月18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是按照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每年一个月工资,共赔偿三个月工资,养老保险是交到2010年4月份)。我现在想问的是,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18日合同终止,共签订两次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那么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这19个月算不算是签订了一次合同,如果算是的话,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18日这之间,我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如果不是,是否可以认定这19个月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月二倍的工资进行赔偿?
1、双方只签订了2次合同,08年以前一次,08年以后一次。 2、虽然不能据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2011-08-22 16: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