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时,业务供货单位找到我,在吃饭喝酒时,我不知怎样在没有对账的情况下,给对方写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还款100万,其中有10万由他实际业务代理人付,我付90万,之后一年中我公司都有退货和付款,在最后对账时,我发现之前协议数目不对,问对方要回协议书再写时对方不给,在最终确认数目时,双方约定:之前欠对方的部分货款,对方同意以如下货物作为抵消欠款10几万元,但在判决上,法院却将所提货的10几万元,作为抵偿之前欠款,判我要支付余款50.多万,并要我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两份协议都没有盖章,对方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判我却认为我是代表双重行为,以为二审会公正,谁知一样的黑,请问该怎样办?如果申请再审,高院会受理吗?结果会怎样?
你好你的身份我无法判断,但从你的叙述来看,合同没有经双方盖章,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建议你带上你的资料找我详谈13760769768
2009-11-03 1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