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 工程承建商郎某为偿还材料供应商王某的材料款 借用我的房票(三联单收据)做按揭贷款 因当时规定必须是公务员才可办理 就用了周某女儿(教师)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并偿还了所欠材料款 此后 郎某按月交付银行贷款 2006年 郎某因其他原因被通缉 其妻被判刑6年 基于这种情况 我们和周某协调代为偿还所剩银行贷款 遭到拒绝 当时房屋使用权在我们手里 周某女儿以她具有合法手续要求住户搬家 被拒绝 后 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节房屋归周某女儿管理 并规定周某女儿必须持此房产证和郎某算账 此后周某女儿一次性交齐贷款 并将房屋出租 至今 此间 郎某一直在逃 2011年初 郎某妻子出狱 我们要求处理此房产事宜 因周某已经过世 和其女儿协商 归还事宜 周某女儿坚持房屋产权证是她的 房子就是他的 拒不归还 房屋 想以当时价格减去贷款价格给我们补偿 房屋继续归她所有 请问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当时法官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调解中有没有失误?谢谢
1、房产证是周某的,在法律上房屋就是周某的。 2、法院处理是否有问题,得看当初房产证办在谁名下,如最初是在你的名下,自愿办在周某名下的,则法院不违法。 3、你们可搜集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你家。
2011-08-23 11:07:01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房屋的产权应该是属于你的,周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的行为,你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11-08-23 12: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