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11月进单位工作工资为5000元。10年4月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最后我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的时候单位承认和我有劳动关系但是只承认我10年3月在单位工作一个月,并且单位说我工资为2000元一月。我提供了10年2月和老板的请假通话录音和09年在单位和业务公司的QQ聊天记录给一审,一审中单位承认有请假,但是说时间是在3月份,认为我2月请假是假的,并且说QQ聊天记录是假的 一审认为我录音和QQ聊天记录没公证,不予采信,工作年限和工资发放多少应该由我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我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我申请法院对通话录音的时间鉴定,昨天打电话给法院,法院鉴定处说录音时间没办法鉴定,因为这个录音和QQ聊天记录在整个案件中很重要,现在我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我从09年11月已经在单位工作,单位没有任何证据推翻请假录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1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在只有工资单和考勤表能证明我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都在单位那里我也没办法得到,单位给法院说公司没有工资单和考勤表。我想咨询一下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还是由我个人承担?我提供的通话录音和QQ聊天记录能否做为有效证据?谢谢。 08年也因为刚进一个公司被一个公司单方辞退,江干法院判单位单方违法接触合同,单位上诉也驳回了,最后我胜诉,两个相同的安全杭州中院不同的判决结果正常么?请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法院适用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两个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是不正常的,你应该到他们的共同的上级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依法判决,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你提供的通话录音和qq聊天记录其内容只要是真实的,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11-08-23 14: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