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男友于2010.1.02在福州闽候购置一套价值85万左右的房产。男友首付17万,本人首付8.9万;我们向银行贷款59万,于2010.3月银行放款后,2010.4至今均由本人供房贷。2010.11至今所有房子装修费用均有本人负担(支付装修所有费用)9万。 现两人感情破裂,男友原将房子给本人。 但本人想了解一下:1、如果房子由本人接手的话,一般以什么方式来评估这套房子的市值?(男友说就要按房子增值的市价给他就行)。并且在此本人所供的房贷款、装修款能否算在评估这套房子的市值中属于增值的一部份?2、如果本人也不想要这套房子的情况下,(双方都不要的情况下)所付首付8.9万、所供的房贷款、装修款是否算有这套房子的市值中属于增值的一部份?3、本人在第2种情况之下,将来要是买房的话,算是二次购房吗?
1、可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按现行的市场价值评估。 2、双方都不要房屋,可将房屋出售后分售房款。 3、出售掉再购房,属于第一套。 4、因房屋为双方共有,你的出资应能分到相应的房屋增值。
2011-08-25 09: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