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与乙方(女)在1995年举办婚礼并生一女,未办结婚登记。甲方在2005年又与丙方(女)结婚(当时已登记),并生一女。在2009年甲方与乙方协议离婚(协议要求甲方已做到),但乙方一直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请问,甲方和谁的婚姻有效?财产如何分割?
1、因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故甲方(男)与乙方之间属于非婚同居,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 2、甲方与丙方登记,甲方与丙方婚姻有效。 婚后的财产为甲方与丙方的共同财产。
2011-08-26 11:17:40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2,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 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5,财产方面一般是平分,若一方有过错,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6.若一方有家庭暴力,可认为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有暴力者不分或少分财产,同时有暴力者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2011-08-26 11:29:30
你的情况: 1、甲方第一次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甲与乙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生子女确定抚养费及监护权。共同财产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承担。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甲与丙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鉴于你咨询的问题主要是甲方与乙方的婚姻问题,而不是和丙方的离婚及财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来自《法邦网》徐律师为你解答,请对徐律师解答进行评价!谢谢你咨询!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13159837500
2011-08-26 13: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