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共同自建的门面及一套房屋协议出让给其他人(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请问我能向他索取我那些权益,这种出让合不合法,我能否诉求撤销出让协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08-26 15: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