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某工程第三方监测招标,第一次招标资格预审时,招标公告中有“投标人不得与监理人有利害关系”,因该条,取消了甲公司资格,由于仅五家参加资格预审,取消一家,不足五家,招标失败。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删除了\"投标人不得与监理人有利害关系\"条款,致使甲公司又通过了资格预审,最后经评标后,甲公司中标。请教律师:变更招标公告中的条款,导致甲公司中标的行为算不算违法?违反了何法律第几条?谢谢!
违法。 1、有违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有效竞争; 2、不足五家,不应流标。
2011-08-26 16:09:56
如果变更后有公告的,不算违 法。
2011-08-26 14: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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