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唱歌喝酒,对方觉得我们声音大影响他们了,进来拿的啤酒瓶先动手打我们,后来就打起来了,结果我们这边有一个被打的做了开颅手术,对方有一个划了个口子,缝了四十多针,鉴定是轻伤。 我(当事人)在录口供的时候说:当时喝的多记不起来了,我好像也打人了,而且我们这边人指证了我,说看到我动手了。 我是第一个先跑出来的。这种情况会对我怎么判?
从你的陈述看,你涉嫌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08-27 23: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