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住房一套,约定交房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截止至2011年8月28日仍未交付,现在具体的交房时间也未能定下,合同约定内容如下: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问具体是怎么赔偿的?已交付房价款是指总房价款还是首付房款? 我的按揭手续已办理,且已开始还月供。 例:总房价款为50万,首付房价款15万,银行贷款35万 银行已经放款 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按总房价款赔偿你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2011-08-28 12:06:11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2011-08-28 19:27:37
按总房价款赔偿你的损失,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2011-08-29 1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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