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人口头协商,将其手上尚未购买到手的住房一套转让给我,转让费为5万元。该房系公交公司在龙泉路的团购房,缴纳购房定金的时候,是我出了3万元替其缴纳了购房定金,购房定金收据系对方的姓名。当时购房的情况如下:凡公交公司系统内部(对方为公交公司驾驶员)的可以申请购房,并缴纳3万/套的购房定金;12月份左右第二次缴纳房款的时候可以更名一次;房子盖到地面第六层,付首付(30%,并开始申请按揭)的时候可以更名一次;交房的时候办房产证时可以最后一次更名。叫购房定金的时候我与受让人协商:我付的购房的3万定金作为转让费的第一次,在12月左右缴纳第二次费用的时候付清其剩余2万转手费,并将住房购买人改为我的名字。当时一切都谈的很顺利。 现在对方突然毁约不同意转让给我房子,我有办法维权吗?当时对方复印了开发商收取购房定金时开据的收据、对方的驾驶证复印件并写了一张收条给我,收条如下: 收 条 今收到XX龙泉路公交集团团购房转让费三万元整。 特立此据 收款人:XXX 2009.9.02 我可以认为是对方违约,要其返还双倍的转让费吗?
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转让费。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1-07 2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