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在工程中临时用地占用我林地,规定树木的赔偿标准为大于5公分的杨树一律每棵补10元,我的树是栽了7年的,远远大于标准。很多都是直径大于20公分的,应属变相降低相关标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济宁市物价局出台的补偿标准胸径5-10cm(松柏树3-6cm)30-40元/株,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和我县的标准差距太大。 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该补偿协议你首先不能同意签订,其次向该工程和管单位申请对补偿标准进行复议,并将你所述省地的标准附后作为依据,要求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你的林木损失。根据结果,再考虑下一步如何操作为宜。
2009-11-08 11:00:23
你县的标准违反了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你的权利,是违法的。 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补偿你的损失。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1-08 1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