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产权房,房产证上房主是我的名字。在2001年,这套房子卖给了一个人,卖房合同上我的签名是我老婆代替我签的,而且钱我老婆已经收下。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房产证上房主还是我的名字,在房子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那个人又和别人签订了新的合同把房子又卖了。现在让我把房产证办理过户,我说: 第一,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我一直在外地工作而且养病,这件事是我老婆办的,我不是特别了解,卖房合同上我的名字是我老婆代替写的,我本人并没有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在房产证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那个人又和别人签订了新的合同把房子又卖了,所以他们是违法的。 为了这套房子,正在法院打官司,法院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