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学教师,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单位工作10年,期间脱产在外读研3年,2008年在单位买了集资房,没有购房协议,只有发票。今年,我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单位以专业缺人为由不放人。我准备辞职,单位领导说辞职也不放你档案。现在我找到的了新的单位,也是一所高校,新单位说我的档案不过来,我们只能给我发课时费,而且还会耽误我的工龄累计。 请问我该如何讨回我的档案,原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事业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则申请人事仲裁。
2011-08-30 15: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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