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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资结算方法??

咨询者 : soso - 北京     时间 : 2009-11-11 00:48:03    状态 : 已解决



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当天老板出示在电脑里计划进度完成记录表,上面记录着员工每天工作完成情况,他推翻之前口头约定工资,明确提出:我用3周时间只完成了他电脑里计划任务1周工作,只结1周工资;原因是:没按计划完成客户订单,也不符合生产标准,客户没结款,造成公司在经营中当月或月季经济亏损;在入职前后没有办理入职手续,只是出于信任才来到这家公司工作,口头商定工资; 一问律师,公司是否也该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确认与确定解除合同时间有关吗?若公司销毁这些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呢? 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问律师,若公司否认先前工资约定,是否应同工同酬?法律上“新招用的劳动者”说的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三问律师,若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量天数,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应给报酬吗?没取得相应工作业绩,工资应怎么发放?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单位应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问律师,老板如此恶意拖欠工资,在法律上若没有一丁点维权依据,那么在公司与员工之间法律又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呢?

  最佳答案

牛国荣律师   [北京]    15810115959

带着相关证据资料,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

2009-11-11 11:02:09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郝江   [北京]    18911749477

请律师帮助吧

2009-11-11 10:08:37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11-11 19: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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