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欠发市政府文件中规定发给离休老干部的护理费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判令单位补发同时要求判令补发欠发费用的利息,我是辽宁朝阳市人,我母亲是离休老干部,95年朝阳市政府13号文件规定65岁以上县团级老干部一律发放51元护理费【无论有病没病一律发放51元护理费】我母亲单位不执行政府文件,99年我母亲去世所欠总额2689元,从1995年5月开始到99年2月【其中98年8月开始每月100元护理费】这部分费用我可否要求法院判令补发2689元同时要求补发所欠利息,能否支持,利息怎么算,到这月,应该是多少。我母亲是朝阳市科技局情报所副所长县团级离休老干部是归财政拨款发工资。我怎样写起诉书,能否受理都不知道,请帮帮忙,谢谢
你讲的情况属于单位不执行政府文件,应当纠正,并补发你母亲的护理费。依现行法律规定,你母亲若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你母亲的理由正当,应当给付。建议申诉至有关上级机关解决。
2009-11-11 13: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