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对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 最后写到,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是否可以先向江西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房产局告知我只能选一种,如果行政复议就不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
2011-09-02 09:34:24
你好! 应当按照裁决书告知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房管局的说法不对,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情可来电咨询或面谈 咨询电话:1381120436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红燕律师
2011-09-02 09: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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