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中介还有对方在2004年1月9日三方签定协议时约定《第二条》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当天内必须按期交房。三方还明确手写的《备注》其余房款贰拾万元正,在拆迁办交房拿钥匙时一次性付清,然后办理好过户手续。在2005年拆迁办交房通知后我用电话多次催促对方请付清20万元,并协助办理好过户手续。到2006年2月23日对方付我1万5千元后口头约定余款到月底付清,到月底但原告迟迟没有回应。连续4年无法和对方取得联系,我女儿从日本打工回来后在2010年3月10日到开发办的工作人员帮助下再一次联系对方还是无法联系,所以我和女儿把自家房屋领回。第一;我没有收到协议中的押金,第二;签订协议时在场所有人告诉本人首先给本人定金2万元,讲好叫本人签名。对方和我还有介绍人三人到银行对方转给我定金2万元。付定金、签约是一天完成的,但是对方出现不同日期的凭证;协议书、收条。 相隔4年对方起诉要我房屋。在2011年4月份有位律师发给我一份涵,我不理他,到2011年8月份接到法院通知对方以起诉。请各位高明的律师给我俩个答案;一、协议的有效期是几年。二、答辩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无特别约定的,自合同履行完毕前,协议都有效。
但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你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答辩状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会支持,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提反诉,或另案起诉,并搜集对方违约的证据,证明已方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3、普通程序的,4720元,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
2011-09-02 15: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