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在2011年1月15日星期六的上午8:30分左右,一大群带着重磅铁锤等不明身份的人,在一辆挂有警用车牌和一辆贴有“建设监察”字样的两辆小车带领下,开来挖掘机一台,对位于枞阳县枞阳镇一居民组境内的部分房屋不容分说实施强行毁灭性破拆。一栋栋房屋刹那间轰然崩塌成为一处处废墟,其现场令人目不忍睹。整个居民组居民顿时一片哗然,惊慌失措。从不久来到事发现场的当地居委会领导口中村民才得知:这是我县有关部门临时组织的一次集中整治的“拆违”执法行动。 在这次对本组境内为时整整一上午的所谓“拆违执法”过程中,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被拆对象的所有人及现场围观群众出示过相关证件。此前我们也没有见到任何媒体登载过政府的相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被拆对象下发“强拆”通知。更没有相关权威部门向被拆对象出具的“违法建筑调查确认书”和“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切在无征兆中发生。注:当地居委会领导称“由于早在2000年前政府就停止了受理对该区域民房的报建审批,导致本地新建民房普片没有批建手续”。 房屋被强拆过后,百姓愤愤不平,纷纷来到当地居委会寻求帮助。在居委会的墙上发现贴有这样一张由“枞阳县城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1年1月13日发布,1月14日上午张榜于此的《关于在县城内禁止零星建设(搭建)的通告》。通告的基本内容是:一、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由房产部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建立档案。新增房屋未按规定批准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三、枞阳镇、住建、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四、……五、……。本通告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由房产部门对该区域的“现有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建档。通告中既然没有明确规定“现有房屋”的具体时限,就只能依据该通告的发布张榜时间(即2011年1月14日限止)。那么试想当月14日至15日一日之间又如何建起一栋完整封顶的砖混结构楼房。可见这些房屋早已在此之前就已建成;况且有的已进驻居住。(在强拆现场有人还冒着生命的危险抢出床铺等用品一批)。显然该房屋应归入通告中“现有房屋”内容。而在所谓的“拆违”当日至当月13日之间并无违法建设行为在该房屋发生。可见不属于本通告的拆除对象。如果当日的“拆违”是政府行为,那么这岂不是政府言而无信,违背通告精神。如此政府的公信何存? 请问政府有关部门如此唐突的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吗?如果无效受害业主向当地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合法吗?
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文明执行,该执法行为属于违法的,你作为受害人一方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给你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1-09-03 12: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