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天津的一家的私企上班,2009年9月27日入职,11月11日离职。公司未签署任何合同和协议,没有保险,单休,在发放10月份工资时拒绝支付十一期间4天法定节假日工资。 并且,在11月11日和11月12日,以客户资料不明为理由扣50元,以为同事打卡为由扣270元,以上罚款未在公司守则中注明,完全为老板私自定制。 我现在手里没有任何可以证明的材料,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在此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吗?会胜诉吗?
1.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不需要证据。 2.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资,你还可以要求支付25%的罚金。 3.公司无权对员工罚款,你可以要求返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1-12 18:39:43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你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会得到支持。从下面几点入手:1、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亦应当签订合同并为员工交纳社保,这亦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公司在法定节假日未予安排员工休假应支付的加班费,你可以计算后主张;3、公司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并对你培训,你知晓(公司应举证),否则,对你的处罚因没有依据,你可主张补发扣发的工资;4、你只需证明你与公司的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工资卡,工作服等都可作为证据,其他主张计算出来举证责任在公司。
2009-11-12 18: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