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和原告在2004年1月9日房屋买卖协议的过程是。原告的代理人明确说明,原告签订协议后对本房屋又做过一次买卖亏了钱。可想而知;在2004年1月9日房屋协议价22万元,在2005年12月9日拆迁办通知交房领钥匙时房屋价值13万元。我母亲从2005年接到拆迁办交房通知书后母亲多次催促原告请付清20万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迟迟没有回应。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第二条加备注;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事实原告造成违约。连续4年我母亲无法和原告取得联系。我从日本打工回来后在2010年3月份到开发办,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再一次联系原告还是无法联系所以母亲和我把自家房屋领回。当时因为家里困难所以卖房屋,相隔4年后我赚到钱了,房屋是我出钱领回,产权证是做在我的名下。现在原告掩盖违约的事实,要追加我是第三被告。这几天我饭也不想吃,精神很差,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希望高明的律师给我一个一般法院采纳的方法,谢谢。
原告要求追加第三被告应该必须有法律依据,你没有任何过错和违法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原告无权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也无权追加你为第三被告,其滥用诉权的行为给你的精神造成了损失,你可以依法起诉要求支付你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11-09-04 09: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