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人于2011年7月4日晚21点在新疆武警兵团指挥部医院剖宫产。21点50分,孩子出生,手术顺利,母子平安。孩子身体状况良好。直至次日上午9点,无医生来病房视察。期间,因宝宝哭闹,曾多次找医生及护士,要求给宝宝检查身体,护士均以孩子口渴、饥饿、拉屎撒尿及要交接班为由拒绝。 在7月5日早晨8点多,发现宝宝脸色发紫,立刻叫护士,护士让我们自己去医生办公室找医生,并说要交班了。我们找来当天交班医生李青来到病房查看,把护士全部叫了进来,责怪她们‘孩子都这样了,你们也不管’并采取措施给宝宝吸氧,不问宝宝有什么情况,随即要求给宝宝转院(李青是交班医生不知小孩情况,而当时并未交班却不见值班医生(王芊晨)的踪影)。后转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室,李青和护士即不配合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室医生做抢救工作,也不详细告知宝宝具体情况,以有事为由转身离去,只留下只言片语和联系方式。 7月5日11时,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家属来到医院询问宝宝是由于什么原因死亡的。医院方说不出具体的死因。院方说如果想知道真正的死因,只有做尸检。其院方还谎称自己医院就可以做尸检,并把宝宝尸体带到2楼病理科,医生杜丽告知说下午就做尸检,我姐打电话咨询了一下律师,律师说医院没有权利私自做尸体检查,家属才知到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因当时我姐就在医院2楼病理科打的电话当时杜丽医生听到后就直接说现在就可以做了,我不同意才知道具体要到卫生厅去咨询,我姐接着就去了自治区卫生厅有关人员接待了告知说要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局。到7月6号,家属同兵指医院医务处助理于锦绣来到市卫生局,在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下,才知新疆只有三家医院有资格做尸体检验,其中并不包括武警兵团指挥部医院。回到兵指医院,问其院方此事如何解决?院方说,等结果出来,一定会给你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其院长曾佑平并未现身)。7月7日在家属和院方共同委托下,在新疆医学院新医司法鉴定所做尸体鉴定。在2011年8月25日鉴定结果:宝宝由于气管及左右支气管腔内乳白色物阻塞导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呛奶)。我们拿着结果去医院讨要说法,其院长曾佑平以居多借口,为院方开脱责任。 生来到病房查看后,把护士全部叫进来,责怪她们:孩子都这样了,你们也不管。李青就问我:小孩是不是早产,肺部发育不好。我说:不是。足月40周+4。(并未详细询问小孩的情况)李青医生赶紧采取措施给小孩吸氧,对我老公说:小孩可能脑出血,赶紧转院。随后就忙着叫护士装氧气袋,抱着小孩和我老公及婆婆一起坐120救护车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室。到急诊室后,李青即不配合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室医生进行抢救,也不告知婴儿详细情况,只留下一张纸条及一个电话号码,说:有什么情况打电话。以有事为由,转身离开。 7月5日11日宝宝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老公及家人想知道宝宝的死亡原因,问医院,我宝宝是什么原因死亡的。医院方无言以对(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宝宝真正的死亡原因)。由于医生及护士的冷漠无情、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直接造成宝宝的死亡。 7月6日我老公及家人向医院讨说法,要求见院长,院长避而不见。事发后,家属来到医院询问宝宝是由于什么原因死亡的。医院方说不出具体的死因。院方说如果想知道真正的死因,只有做尸检。其院方还谎称自己医院就可以做尸检,并把宝宝尸体带到2楼病理科,医生杜丽告知说下午就做尸检,我姐打电话咨询了一下律师,律师说医院没有权利私自做尸体检查,家属才知到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因当时我姐就在医院2楼病理科打的电话当时杜丽医生听到后就直接说现在就可以做了,我不同意才知道具体要到卫生厅去咨询,我姐接着就去了自治区卫生厅有关人员接待了告知说要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局。到7月6号,家属同兵指医院医务处助理于锦绣来到市卫生局,在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下,才知新疆只有三家医院有资格做尸体检验,其中并不包括武警兵团指挥部医院。回到兵指医院,问其院方此事如何解决?院方说,等结果出来,一定会给你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其院长曾佑平并未现身),原本司法鉴定需要卫生局、直系亲属(包括孩子母亲)、医院三方共同委托做司法鉴定,由于考虑到孩子母亲刚做完剖宫产手术,身体尚在恢复当中,并未告知孩子母亲,孩子已故的消息。院方说我们双方共同委托也是可以做司法鉴定的,后咨询律师,律师说双方鉴定也是可以的。7月7日在家属和院方共同委托下,在新疆医学院新医司法鉴定所做尸体鉴定。在2011年8月25日鉴定结果:宝宝由于气管及左右支气管腔内乳白色物阻塞导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呛奶)。我们拿着结果去医院讨要说法,其院长曾佑平以居多借口,为院方开脱责任。 我们于25日下午4点去医院,院长还是不见我们。我们无奈的情况在医院吵闹,院长才接待我们,下面是院长给我们的谈话录音;我相信每人听后都会觉得院长是在开脱责任(其院长说晚上12点过后,医生可以睡觉,可以不去病房,护士不报告那是护士的责任,如果报告了,医生不去那是医生的责任)我只想说:医生和护士是不是你们医院的,难道她们跟你们医院没关系吗。我要为我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我要让草菅人命的医院,没有职业道德的院长、医生、护士还我死去的小孩一个公道。发此贴是希望社会上的朋友们都能够支持我们,好让医院的负责人能站出来,让各大媒体都能站出来,现在,我们很无助,没有医院的说法,只有自己微薄的几张口。我们没有办法了,只有靠网络的朋友们给我们力量,帮助我们吧,为一个可怜的小生命做主,为我们没有任何背景的外地朋友做主,求求你们,也谢谢你们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程序为: 1、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4、处理。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同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以上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2011-09-04 14:26:30
从你反应的情况来看,医院对于新生儿的护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在孩子出现紧急情况时抢救不及时。医院在孩子死亡方面具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我的建议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慎重去做,因为基本上鉴定结果对患者家属是不利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做司法过错鉴定。 本所是省内内唯一一家专业承办各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胜诉率高、收费合理,如需帮助 可来电详谈;赵振清律师,电话:15069115739.
2011-09-05 11:26:00